近日,贛州一男子謊報火警稱在南康區太窩鄉馬峰棟有民房起火且有人員被困其中,致5車20名消防員出動,卻未發現火警。目前,該男子已被依法拘留。
110、119是群眾求助的“生命線”,能否及時接處警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危,謊報警情將受到嚴肅處理。11月25日凌晨01:50許,違法行為人龔某酒后,惡意撥打119火警電話,謊稱在南康區太窩鄉馬峰棟有民房起火且有人員被困其中,贛州南康區消防救援大隊接報后,調派5車20名消防救援指戰員前往經消防員在附近尋找,并未發現火情,經證實為龔某謊報火警。
經查,龔某(男,30歲,大余新城人),外號“酒沐子”,長期嗜酒如命。
2019年10月12日凌晨,因頻繁撥打大余110、119、120電話,導致報警、急救電話長時間占線,被大余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
(圖為2019年龔某被大余公安拘留)
目前,龔某因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被南康區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并處罰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責任編輯:張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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